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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路径
作者:陈丽君路晴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0期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现为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会负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股东会为主的模式的弊端已经凸显,因此,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主导模式不合理,董事和监事的产生程序不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健全公司产权制度,明晰公司股东、董事的权责和分工,完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产生程序,确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等。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制度;董事制度;监督机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也应时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的发展也要求相应治理结构的变化。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基础
针对公司制度而产生的相应法人治理结构,在二十世纪30年代初,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著名的“伯利一米恩斯假说”。他们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伴随着公司制度的兴,会产生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是一个重要的特征;基于此,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多以股东利益为中心,旨在追求尽量少的代理成本,要求公司的董事能够忠实、勤勉地为股东的利益行事。而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机制的统称,以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和整合为基础,包含了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含了资产所有人、职工、债权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规定了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如下的特点: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公司股东的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公司赖以存在的根本,也是公司权威的源泉。公司股东可以凭借其拥有的股权实现对公司的一种控制,而这种控制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指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更换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也可以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这就深刻的反映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以股东的资产所有权为核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要以股东的最大利益实现为目标。当然,公司并不仅仅包含物质资本,还包含科技和劳力资本,公司的运作自然也不能忽视这些资产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另外公司作为一种组织需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因此,在股东主导之下,同时满足其他资产利益主体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前提,才能保证最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公司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运营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