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4161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西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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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使用的《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西宁市人民政府印章。证件的
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的;(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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