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第十八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并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f第十九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第二十一条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安全作业和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水上应急预案,保障涉水工程的水域通航安全。第二十二条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
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二十三条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它有害物质;(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
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第二十五条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