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权的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引言
专利权是专利人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利于实际应用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专利权是国家赋予权利人对权利有期限的专有权。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为科技的发展提供技术平台更重要的是能够提升一国的综合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使其无法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效果不佳以至专利侵权行为无处不在。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加强专利保护、打击专利侵权、调处专利纠纷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被认为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特色。但是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完全起到有力打击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的作用。我国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的不足,长期会使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受挫影响技
术创新和转让、国外投资以及市场对本国的开放,损害个人和国家利益。专利权的保护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将分别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确定、效益、保护制度、问题与对策这四个方面对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进行研究。
一、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确定
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研究,主要是对其确定原则的阐释。崔忠武(2009)《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和折衷原则进行了说明,并重点研究了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张广良(2009)《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中以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研究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专利权推定有效原则;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3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王岩云(2006)《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利益平衡为基点,认为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宜采用折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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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从“产品”的范围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两个方面来界定。周博2007《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围绕着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以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等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展开,并通过对这些概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