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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云建建函〔2014〕445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建设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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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检测机构承担工程项目检测业务前,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已经开展检测业务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机构提交。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为规范书面承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法定代表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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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书、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示范文本,请认真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厅建筑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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