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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品种的交易和
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发售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本交易中心履行管理职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十四条本交易中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或者罚款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交易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局报告影视文化公司或生产企业等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证监局依法查处影视文化产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本交易中心充分保障发售商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发售商及影视文化产品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三章发售商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发售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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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开化影视文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生产厂商;(二)具有良好信誉、经营业绩;(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条件,符合本
交易中心对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系统以及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四)承认并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五)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机构,在向本
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交易中心的发售商。本交易中心在决定接纳发售商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本交易中心发售商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交易中心发售商大会;(二)投标权和参与权;(三)对本交易中心事务的提案权;(四)进入本交易中心市场从事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及接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五)对本交易中心事务和其他发售商的活动进行监督;(六)取得并转让发售商席位,但需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本交易中心发售商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开展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或者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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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开化影视文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二)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业务规则,执行本交易中心决议;(三)建设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四)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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