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f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f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