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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文号】渝文审〔2010〕16号【颁布时间】2010729【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做好《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0〕16号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结算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化或者丧失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应当自变化或者丧失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章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认定第七条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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