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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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相应的惩戒、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否定报备制。各级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经办人员或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到各级机关所属的窗口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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