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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银监会等五部委昨日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资本充足率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集团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监管要求。其中,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而集团补充资本计量方法为,将母公司和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的合格资本按持股比例全部相加,从中减去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对其母公司的持股额和经审核无法转移的资本额。然后,将扣除内部持股和无法转移资本后的集团合格资本与母公司及其对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本监管要求之和进行比较,以确定集团的资本是否充足。《办法》还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资本要求的超额部分才可用于弥补集团或集团母公司资本。《办法》指出,集团母公司应当关注集团经营业绩是否能够支持整个风险资本要求,分析资产和权益增长率的水平和趋势对资本补充
f的影响,持续检查资产损失头寸的现有水平,关注集团母公司依赖的核心盈利或收入是否来自于非主营业务,强化在经营恶化趋势中通过盈利增加资本的管理能力,并提升通过存续股东增加资本、发行新资本工具或使用资本替代来源的能力。针对发行新资本工具,《办法》强调,集团母公司应当促进资本工具的创新,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
原文附件:11月28日,银监会等五部委引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办法》规定,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
f本办法所称集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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