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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对比选过程泄
f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第九条比选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第十一条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办法、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f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第十二条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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