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
f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f(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