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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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第二十条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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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仲裁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
相关部门及融资租赁界人事一直在呼吁国家出台《融资租赁法》,但是融资租赁法却一直在起草中与征求意见中,迟迟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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