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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f(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
f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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