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人以上死亡,(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特别重大事故,
f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人以下死亡,(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重大事故,人以下重伤,5000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人以下死亡,(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较大事故,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人以下死亡,(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一般事故,以下重伤,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f事故发生地有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