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2009年新制度)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2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考点3】汇票的背书(P350)(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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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