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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
(路号、电话:
)接受进一步处理。逾期不接
受处理的,我公司将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或者依法移交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司
法机关)。
检查人:
用户签章:
日期:

月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
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
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
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
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
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扩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
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
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
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高备外,属于两部制是的用户,应
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
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
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
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
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
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
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
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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