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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
户号:
用电地址:
联系电话:

责人:
经现场检查,你处有窃电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
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
(路号、电话:
)接受进一步
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公司将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或者移交电力管理部
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人:
用户签章:
日期:

月日
《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
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
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
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
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公司
违章用电通知书
f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
经现场检查,你处有违章用电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
力集团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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