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其中,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下同个人月缴费工资可在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第十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共济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按月季向用人单位征收,并按月季解入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基本养
f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继续拨付养老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养老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职工,必须定期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工人,下同、劳动合同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