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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172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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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药品价格的形成机》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药品价格,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含税出厂(口岸)价格、药品流通企业的购销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含中药饮片与自制制剂价格)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购销价格。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成本、市场供求状况、
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四条本。
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会计、财务等规范和制度要求,核算药品价格成
药品价格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生产成本:主要由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直接人工工资、燃料动力费用、制造费用等构成。(二)期间费用:主要由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三)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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