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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形式意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狭义商法。(实质意义)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关商事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事自律性规范和商事习惯。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实施商行为,并以其为经常职业或营业的公民和组织。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利润的追求,既有民事主体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商人资格:是指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能力。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具有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能够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自主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商法特征:私法公法化;集组织法与行为法于一身的法律部门;浓厚的技术性;明显的协调性;很强的国际性。商法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意义:是构建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基础;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是构建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包括:1、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商事主体制度的及安全与否,不仅涉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体现在:(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2、确保营利保护营利原则: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目的。商法承认和保护的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在遵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和利润。3、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体现在:(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和方式自由,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2)交
f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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