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Thefi
aleditio
wasrevisedo
December14th2020
f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
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被抓获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5、被告人xxxx系初犯,而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尚可。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xxxx本人已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综上,被告人xxx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在对xx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