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工作日支付工资。(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①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②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③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f(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六、保险福利待遇(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