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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仍然达不到三类以上矿井(含三类矿井)标准的煤矿,一律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列入关闭对象。六、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煤矿“两基”“三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煤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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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综合评价工作抓好、抓实、落到实处。(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突出落实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评活动,狠抓“两基”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日常性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突出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法,明确监管重点,对所属地方煤矿强力推行省煤炭骨干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实现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三)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十五条重大隐患,对煤矿瓦斯、水害、火灾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设置安全红线,对涉及安全红线的评价项目,直直接降为三类矿井,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降为三类矿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规严肃处理(四)科学评价,严格追责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实施煤矿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狠抓基层和基础管理,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按照“谁检查、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严禁出现私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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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真履行职责,辖区煤矿存在重大隐患还继续组织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和《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郑政〔2011〕74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和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及时通过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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