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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3、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此项规定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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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免检并不等于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5、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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