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评估基准日;(五)评估报告使用者;(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十)签约时间。第八条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f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第十条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第十一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约定。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业务约定书应当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和方式。第十四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评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