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第六条石材验收
1乙方所供产品按部位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国家级检验
部门出具的石材检测的检测报告;
2在发货前,乙方对石材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才
能出厂,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批次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试验报告及送货清单。该附件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3石材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供货清单及技术标准开箱验
收并按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计算。甲方指定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
别是:
。
4甲方按行业及国家标准、外观质量及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产品颜色、
规格型号、材质等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第七条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供500结算一次(验收合
格5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留5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
货到验收合格后,送一批货结一次款,最后的货物在预付款中扣完为止。
第八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
3
f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期供货、供应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甲方将不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