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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未引起A银行高度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实际防范措施,及至到1999年四季度企业付息困难时,才使风险浮出水面。但此时距离贷款到期已不足20天,企业账户根本无资金可供还贷,企业领导也闭口不谈还款问题,合作诚意全无,A银行只能眼睁睁等待贷款逾期。贷款逾期后,A银行分析了多种清收措施,但都因没有掌握企业实际资产情况而无法实施,而此时XX公司已完全拒绝合作。迫于无奈,A银行于2000年3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到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时才发现,XX公司因为没有参加1998年工商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清算程序。2000年5月30日中院以经初字第034号判决书判令XX公司偿还A行贷款本息,担保单位西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由于XX公司无实际可执行财产,贷款的收回只能依赖于执行担保单位。在执行过程中A银行还应担保单位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物蒙古王碧玉镯进行了价值重估,经北京文物专家鉴定,该玉镯根本不是什么古玩,而是1995年以后的现代普通玉雕,这只原评估800万元的所谓“古玩”,市场价值不超过50元人民币。由于顾及银行与担保单位的复杂关系,贷款的回收具有很大的难度。案例评析1.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贷款存在以下风险因素1贷款前,未对借款企业领导人的信誉和品质进行必要的调查,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据事后了解,借款人与A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前,在其他行已有不良记录,企业领导人的社会及银行信誉极差,存在骗取银行贷款嫌疑。2信贷调查流于形式。一是该公司1998年即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活动已然停止,但A银行对此一无所知,并于1999年1月8日和3月1日发放了600万元贷款。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如此严重问题竞未能发现,直至2000年3月贷款出现风险通过法律程序保全资产时才发现。二是该公司连正常的经营场地都没有,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资产情况不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深入分析,以致A银行为保全债权执行该公司资产时,却不知道该公司有何资产,存放何处。
f3油井除蜡器产品是一个非成熟产品,A银行对其性能和市场前景知之甚少,没有到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咨询专家意见,也没有到产品使用单位实地调查,只是听凭企业介绍。对该项目的信贷支持类似风险投资,不符合信贷安全性的要求,该信贷决策本身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4贷后管理形同虚设。虽然本笔贷款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就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重大嫌疑,但A银行贷后监督不力却是不争的事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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