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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
27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0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3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
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3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
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0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0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
15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
0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0
6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0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0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0
6
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0
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0
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0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
6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f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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