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二章辖区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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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