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一)
公司法务建设构想(一)
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称董办)是法务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综合部门或成本控制部门行使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法务管理职权,设法务经理岗位,负责日常法务的处理、与外部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估。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结果输了,或是诉讼程序不断被拖延也可能是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更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公司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公司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一份联系单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好了,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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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构想(一)
结合本公司实际,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将围绕九个子项目予以建设: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合同风险防范体系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5、重大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6、法律风险预警机制7、法律风险救济机制8、法律专项培训9、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在体系建设初期,将对法人治理结构、合同风险防范、重大投融资项目风险防范及专项培训予以展开:第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本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由于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由股东方直接指派,因而公司的战略制定和实施贯穿了母公司的意图,法人治理结构显示出较强的母公司主导型特点。但由于股权结构中双方股东各占50的特殊性,并且存在着双方的长远投资战略不同,双方的企业文化有差异,双方的管控重点不一致等特征,使得法人治理结构更显复杂性。因此,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应当重视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所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