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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公司登记股东签名诉讼案件的剖析
刘卫平
案情:江西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在某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400万元。由两名股东投资设立:股东杨某投资1400万,实缴280万;股东彭某投资600万,实缴120万。法定代表人:杨某。2011年8月10日,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彭某。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牵涉到多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中,还拖欠了大批建筑民工工资,在当地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尔后,吉安市二建公司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在执行当中,于2012年9月21日以杨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裁定其在抽逃注册资本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清偿吉安市二建公司166万元,并查封了杨的相关财产。由此引发了杨某诉该工商局注册登记一案。2013年4月3日,杨某将该局诉诸法院,称其从未与他人共同出资发起成立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委托律师在该局复制的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材料,其内所有“杨某”签名,
f经司法鉴定,皆非原告其亲笔签字。原告还称,工商登记材料中杨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原告提供的,盖有“杨某”字样的私章也不是原告持有的,他人盗用原告身份,私刻原告印章,伪造原告签名,冒充原告出资,某公司系非法注册成立。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商局对某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局辩称:一、工商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作实质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登记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二、原告无权要求撤销,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以及某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某公司系其招商引资企业),包括公司开业庆典时原告在主席台签字、在建设银行验资开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行为,对公司成立且其为公司的股东是明知的。第三人江西公司述称:1、公司登记中彭某的签名系本人所签;2、某公司前期注册资本400万元并非股东出资,而是由某街道办事处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法院在审理本案当中,尽管原告委托律师在我局复制的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杨某”签名均非本人亲笔,但是工商局也出示了对已有利证据:某街道办事处证明及证人证言,和银行开户须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明知其为
f公司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活动。同时,我工商局对某公司彭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明白此案对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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