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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滨州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乙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学校,学生是家庭的孩子;在家庭,孩子是学校的学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学校和每一户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确保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二、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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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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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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