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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也可以是过失;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笔者对这些观点均不敢苟同,本文的相应部分将对其进行研究和评析。其次,关于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心态的行为,有学者主张仍应该按照本罪来定罪处罚。而另有学者主张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本篇也予以探析。再次,由于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让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有学者提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而另有学者因为严格责任有违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利于经济建设且有失公平等原因从而反对本罪适用严格责任。本文认为严格责任适用于本罪,但应当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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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在刑法学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2、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种认为主要是故意(多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
图21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图22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有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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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周道鸾著:《刑法的修改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页。2
f图31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但也不排除过失和无过失。2(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第四种均认为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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