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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的能量密度及充电速度都无法满足便捷使用,尤其是在长距离行驶上极为不便,充电时间久,行驶时间短。若国家将电池组的规格尺寸进行约定,形成标准的使用模块。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国有能源公司为主,建立相关的电池组供应站,而具体模式可以采用租赁式,用以缓解巨大的资金投入。
(2)寻找制作高能量密度的新材料或者新模式,例如现有的超级电容电池、空气铝电池等。空气铝电池的能量密度较高,有资料称,100kg的空气铝电池可使一辆电动汽车行驶3000km。如果电池组可以达到这种能量密度,这种续航能力已经足以支持常规行驶里程了,只需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少量建立电池组更换站,其余更换工作均由4S店完成,如此模式已经足以支持家用汽车市场。国内某汽车企业已经开始运作该种模式,以4S店形式出现方便快捷的电池更换经营模式,汽车与电池则是两个不同的消费产品。
无论哪种方式,都比目前所推行的充电桩更具有优势。充电桩模式无法根本解决的一大难题就是使用的便捷性,无论哪种锂电池,但凡用于新能源汽车上的电池,其功率均在80kWh以上,想实现在1015mi
内实现充电50以上都是很难以实现的,即便可以实现,成本控制、充电损耗、电池寿命均会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从长远角度看,充电桩并不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必要产物。
f5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经营模式
(1)由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标准,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组的外形尺寸、容量等参数,所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均需遵从该标准,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的产品。
(2)建立电池自助更换站,实现车辆共享,汽车分时租赁的模式一样,采用计时计量的方式运营。
当电池剩余电量到一定程度时,提醒应就近选择电池更换站,进行自助更换电池,当使用后的电池放回回收柜时,根据电池剩余电量以及电池寿命使用情况,按一定比例系数收取使用费,金额可参考燃油价格或其他价格。当用户支付费用后,予以发放新电池继续使用。
(3)所有新车购买时,车价与电池价格分开支付,购买电池的费用可理解为押金形式,用于初期缓解厂家巨大的资金投入,当车主不再使用该电池时,可将电池退还厂家,厂家全额返还当初购买电池的费用,而折旧费分摊至每次在自助更换站更换电池时支付的费用中。厂家也可制订优惠政策,如行驶一定里程后返还一定押金,用以吸引客户。
我国在车载电池技术与国外有一定差距,更大的差距在电机生产技术、电控管理系统等方面。蓄电池不论是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磷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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