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50315实施日期: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f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f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