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3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7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8索证索票制度9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0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11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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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5、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6、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自检自查内容、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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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