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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单位全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采购商)单位全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本合同签订地点: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主体资格
签字日期:年月日
甲、乙双方在本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二)合同标的(1)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2)甲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三)商品质量(1)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2)甲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驶业标准;无国家标准确、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3)商品若以甲方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4)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保质期的。(5)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6)因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确认后,方可在甲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甲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化妆品等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乙方可对甲方提供的商品进行一次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f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检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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