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审:被告人余露,你是否申请回避?余露: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余露,女,1999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张掖市职教中心学生,住张掖市小满镇。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张掖市看守所。被告人余露恐吓勒索一案,经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杨杰放学回家,途经张火公路时被被告余露拦住,余露以借钱为由向杨杰索要钱财但是被拒绝,余露即以动武相威胁叫杨杰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余露在张火公路再次将杨杰拦住威胁杨杰将钱拿出来但是任然没有给。10月21日上午余露带着一些人再次向杨杰以借钱为由向杨杰勒索人民币2000元,杨杰拒绝他余露便恐吓杜熙特叫他近日将钱给予她,否则要叫人揍她然后余露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芷涵,石晓蝶,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露反复几次向受害人杨杰勒索钱财,还恐吓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恐吓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余露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余露予以惩处。此致,张掖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刘芳,崔月公诉六卷第18页
f审:被告人余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审:被告人余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余露:有。我只是向杨杰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讯问。公:被告人余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余露:听清楚了。公:被告人余露,你与受害人杨杰是否认识?余露:认识。公:受害人杨杰,你与被告人余露是否认识?杨杰:不是很熟。公:受害人杨杰请将2016年10月18日的所发生的事情具体的讲述出来。杨杰:在2016年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