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第八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
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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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
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第十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第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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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第1部分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7)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1、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