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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创建安全生产“零隐患”现场,继续保持安全生产“零事故”环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组长:分厂厂长副组长:副厂长成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工艺管理员、各工段长第三条职责1、厂长全面领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署重点工作,定期参加隐患排查治理。2、副厂长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进行监督落实。3、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适合实际要求的《事故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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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不同的发展时期,不断完善、修订隐患排查标准,定期参加隐患排查工作。
4、安全员除制定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隐患排查标准,并定期参加隐患排查工作外,还要负责记录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出具《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隐患治理效果的验收工作,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记录、台账整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此类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此类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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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分厂每月至少组织2次不同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发现重大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环部,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七条各工段每周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活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分厂。
第八条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