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以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第四条动火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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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第六条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九条相关作业人员职责(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二)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三)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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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