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亚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文件
亚兴安字2011第45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1、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3、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状况,原则上投保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1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1、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等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需要,成立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采取适当方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建立共保机制,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实施方案。4、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规政策、风险状况和保险精算规则,科学测算保险费率,设计好与公司安全生产相适应,且不过多增加公司负担的保险产品,并做到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5、要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现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高危行业企业除参加工伤保险以外,仍应同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6、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1、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动保险公司的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