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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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四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按规定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医院按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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