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通常只需满足一个知情者即可;而一般串通投标,则需要满足一伙参与者才行;对于围标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是大宗买卖,要使陪衬人愿意放弃承揽大宗买卖的机会,围标人必须要给每一个陪衬人以足够的
f经济补偿。所以,围标是花费最大的一种操纵投标的行为,如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296亿元,围标人给陪衬人的经济补偿达1216万元,经济补偿费占总投资的4108。围标之所以出现较晚,就是因为花费大,且有其他方法(花费少)也可以笃定中标。但是,当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进行评标时,而制度又存在漏洞,那么围标就是唯一的可以笃定高标价中标的方法。所谓最低价中标原则是指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者中标。此时,如所有投标企业都由同一个围标人挂靠投标,那么,所有投标企业的报价都由该围标人决定,围标人自然可以高标价中标,而围标时的所有花费都可以在该高标价中得以补偿,并获得超额的回报。2003年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颁布实施,最低价中标原则被定为主要的评标原则,此后,围标现象就进一步蔓延,并日趋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到了无标不围的地步。二、挂靠经营和先确定投标人是围标的必要条件最低价评标原则是围标的前提,而挂靠经营和先确定投标人则是围标的两个必要条件:所谓“挂靠经营”是指可以在不违法(或看起来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挂靠经营;所谓“先确定投标人”是可以在不违法(或看起来不违法)的前提下最终入围参加投标的企业先行确定下来。从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来看,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或看起来具备。(一)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形式的挂靠经营如果不能挂靠经营,那么围标人就无法挂靠所有投标企业参加投标了,因而也就无法围标,所以挂靠经营是围标的必要条件之一。“挂靠经营”一词,至今没有权威或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挂靠经营在本质上属于承包承租经营。它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订立挂靠合同,挂靠方作为被挂靠方的一个下属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挂靠的具体方式由挂靠合同条款决定。被挂靠方通常是具有某种商誉或资质的法人。如连锁店总部一般是因为具有较好的商誉而被挂靠;而施工企业则一般是因为具有某种资质而被挂靠。挂靠方可以是个人、个人合伙或其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被挂靠企业内部人员。其中由被挂靠企业内部人员挂靠的经营属于企业内部实施承包责任制形式的挂靠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按照商事维持原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