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一)
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问: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房开企业自行分期的能否分期清算?答:根据《细则》第八条、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单位是由发改委(计委)、经发局审批的项目或分期项目,以发改委(计委)、经发局的立项批文为准。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答:根据《细则》第八条、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二、普通标准住宅与普通住宅认定标准1、问:我省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财税2006141号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f2、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三、扣除项目确认方面1、问:代收费用具体指什么?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答: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代收费用,指的是县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2、问:如何区分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而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在此扣除。3、问:全部使用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