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定,使用更衣柜规定者。10.当班时间未穿着整齐制服和仪表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标准者。11.无故未参加集合点名及班前班后会者。1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包厢或在包厢内休息者。13.因私人感情因素而妨碍公务执行经劝戒仍不改善者。14.对部署之行为疏于观察、辅导或隐匿致使其制造事端或衍生违法犯纪情事者。15.任务交接不清或因个人疏忽影响营运或业务工作者。16.在休假或非当班时间内无故在公司逗留、闲荡影响正常营运工作者。17.离开工作部门到其它部门或区域闲荡者。18.其它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审核应予警告惩处者。一、记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小过惩处一次:1.屡犯警告之事项者。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3.因疏忽导致器材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f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害他人工作有事证者。5.未经许可擅自越权做主,致公司蒙受损失。6.私生活不检点,致影响公司信誉或运作者。7.擅离职守,且虚报加班事宜。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有具体事实者。9.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10.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躲卧休息有具体事证者。11.其它较大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审核应予记过惩处者。三、记大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大过惩处一次:1.屡犯记过之事项者。2.托人代打卡或为人打卡者。3.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4.泄漏营业或事务上机密者。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秩序有事证者。6.与客人发生口角,情节轻微经道歉获客人谅解者。7.擅自涂改,撕毁公司公告或公务文件者。8.擅自变更公司政策或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9.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者。12.造谣生事,散播流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而有事证者。13.私自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14.私自接受厂商馈赠者。15.私自在内务柜存放违禁物品或公司售卖的相同产品,经查无不法情事者。16.无故未参加公司重大会议或干部无故未参加公司例行会议者。17.顶撞或拒绝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
f18.其它有重大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审核应予记大过惩处者。四、免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免职惩处:1.年度累计功过相抵,满记大过三次且经公司核定者。2.当月累计记大过达三次者。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