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论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方案征集制度。有关突发性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听证会由决策机关组织,在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
f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可安排法制工作机构参加决策前期工作。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十一)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十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评价,由决策机关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单位组织。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在后评价中,要充分引入民意调查机制,组
f织社会公众评议,收集各方面的评价,把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行政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十三)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