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企业法(1)法律特征:①由中外合营着共同举办②有合营各方共同投资③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④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商务部(以前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般地,设立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经商务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形有两类:①对于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②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以上部门在审批之后应当报商务部备案。(3)登记: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4)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决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以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的职权包括三个方面:①对上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②对下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任免下属人员;③对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包括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f(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