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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4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3【实施日期】2006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3号)的要求,在坚持“优先滨海新区发展、保障市重点工程建设、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支持区县经济”的原则下,我市分解确定了全市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现就下达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各区县要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供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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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对地方经济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重要急需项目用地。同时,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年计划落实工作。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各区县要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特别是批而未供存量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招商引资的急需项目、城镇拆迁和重点项目拆迁安置项目用地。对园区内已批土地供地率达到80%以上、且土地有偿使用率在60%以上的,该园区才能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三、强化用地控制指标管理,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类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及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前、中、后的管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审批前,要认真实施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将项目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作为预审的重要内容;审批中,要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标准核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及附属设施用地等指标,该核减面积的坚决核减;审批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按集约节约用地规定开发利用。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资源储备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力措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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